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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暂行)

为了促进学科建设工作,推动学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进一步提高学科整体水平,充分发挥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陕西师范大学一流学科建设规划(2014-2024)》,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实际和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是指学校用于促进学科内涵发展,彰显学科特色和优势,打造学科高峰的专用经费,包括学校划拨的专项事业经费以及中央、地方政府下拨的专项建设经费。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分为日常运行经费、一流学科经费、交叉学科经费、协同创新中心经费、机动费、其他专项经费等。
第二章 经费划拨
第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划拨坚持“分层分类、重点保障、绩效优先、统筹协调”等原则。学校依据学科特点、建设层次和项目设置情况,综合考虑人员、条件等因素,确定各学科经费预算额度。
第四条  学校将经费划拨与预算执行、建设成效直接挂钩,对经费使用效率高、建设成效突出的学科,增加下年度经费额度,反之则相应减少。
第五条  学校根据年度下拨的学科建设经费总额,统筹分配用于日常运行、一流学科、交叉学科、协同创新中心等各项费用。
第三章 预算编制
第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是合理使用经费、提高使用效益的重要保障,是监督、评估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一流学科经费采用项目库的形式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预算须根据本学科建设任务,在学校下达的学科建设经费额度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应广泛征求学科成员意见,并经所在学院(研究院、中心)学术委员会、党政联席会议进行讨论,于每年9月底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经费预算。
第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各学科的经费预算进行论证,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各学院根据学校确定的经费额度对预算进行调整,报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预算控制、注重实效”等原则,充分发挥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日常运行经费是为各学科可持续发展提供的日常建设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学术活动、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小型软件、图书资料、耗材、试剂、样品测试等。
第十三条  一流学科经费是一流学科规划各层次建设学科为完成本学科建设任务,以项目形式申报立项的经费,主要投向:
1.学科队伍:用于各学科重点方向团队和梯队成员的建设与培养,以及有较大潜力青年教师的重点培育等。
2.科学研究:用于各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标志性成果的培育与产出,以及专著、刊物、论文集等的出版。
3.人才培养:用于教学成果奖、精品课程、优秀教材建设以及研究生高水平学术交流等。
4.对外交流与合作:用于举办或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邀请专家讲学等。
5.平台条件建设:用于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购置,网站与数据库建设以及其他基础条件改善等。
第十四条  日常运行经费和一流学科经费由学科建设责任人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处报销。其中图书出版费、国际交流费、学术报告费须由“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审批,单笔超过5万元需经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交叉学科经费、协同创新中心经费的使用范围参照一流学科经费执行。
第十六条  机动费由各学科提出申请,“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负责审核报销。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责任人应向本学科成员通报经费使用原则、计划和执行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科须于每年12月底前编制年度建设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情况报告,经学科建设责任人签字盖章后报“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
第十九条  “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照建设任务对各学科的年度建设绩效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学科建设成效显著,经费使用效益高的单位在学校年终绩效中予以体现。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于每年6月、9月对学科建设经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于10月底对执行情况较差学科的经费进行统筹。
第二十一条  经费执行过程中,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学校财务、资产、学术活动、国际事务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委托学科建设部门管理的其他经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陕西师范大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师研发〔2006〕34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