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合理地使用横向科研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率,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持续、快速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我校教职工接受企事业单位委托,并以学校名义签订合同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建账立项、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的经济责任人,使用科研经费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财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 横向科研经费按照横向委托合同约定的范围开支。一般开支范围包括: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学术会议费;出国考察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包括燃油费、路桥费);科研书籍、资料、论文打印、印刷、版面资助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及消耗品费用;实验动植物采购、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和包装运输费;计算机耗材等。
3、仪器设备费: 专用仪器仪表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一般设备(微型计算机、打印机、移动硬盘、冷藏设备)购置费;仪器设备维修费等。
4、人员经费:返聘人员酬金、临时工工资;研究生助研津贴;评审、鉴定、学术报告酬金;科研劳务、加班费;科研保健费;被试费等。
5、实验室改装维修费: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对实验室进行简易改装、小型维修费用等。
6、协作费:指支付给项目协作单位的研究经费。
7、办公费:电话费;网络费;邮资费;办公用品费。
8、其他确需开支但未在上述所列范围之内的支出以及礼品费、接待费等。
第六条 差旅费开支按照《陕西师范大学国内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但出差乘坐交通工具不受限制,学术会议会务费开支实报实销。
第七条 科研保健费和劳保费
1、接触有害物质,依据《陕西师范大学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营养保健等级和标准实施细则》规定发放保健补贴。
放射线类保健费按月计算,标准为(元/月)
等级 |
甲等 |
乙等 |
丙等 |
丁等 |
标准 |
74 |
56 |
40 |
24 |
化学、生物类保健费按日计算,标准为(元/日)
等级 |
甲等 |
乙等 |
丙等 |
丁等 |
标准 |
2.0 |
1.5 |
1.0 |
0.8 |
2、科研劳保服装及用品一般每年发放两次,实报实销。
第八条 人员经费的开支标准由课题组自行确定。
第九条 科研经费开支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加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后即可报销。项目负责人自己出差,由所在单位的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使用科研经费举办学术会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使用科研经费购买仪器设备由项目负责人审批立项。对于10万元以下设备购置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物资设备零星采购管理办法》办理采购手续,对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大宗设备购置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办理采购手续。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学校,必须按规定到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登记手续(项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科研外协加工费在2万元以上应签订经济合同。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大额资金开支审批依据《陕西师范大学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转拨科研经费由科研主管部门会同财务处长共同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使用后,应及时取得相关票据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报销的,须在票据开出一年内报销,超期报销须经财务科长审核签字后报销。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不包括项目经费进校分配和结题分配开支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个人所得收入原则上采取银行卡形式发放,并按国家税法的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在办理支的同时代扣税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财经领导小组2007年11月14日会议通过,从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与经费审批部门规定抵触,以经费审批部门规定为准。学校以前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抵触,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4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