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精神和《关于开展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建立情况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17〕367号)要求,现在全校范围内开展防治“吃空饷”问题专项核查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吃空饷”的情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2016〕6号)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主要是指: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7.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二、工作安排
在职人员由各单位进行核查,离退休人员由离退休职工工作处进行核查。
三、相关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防治“吃空饷”问题专项核查工作的重要性,主要负责同志要作为核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负责,紧紧围绕建立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认真开展核查工作。
2.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人员日常管理,按规定做好考勤、请销假、考核等工作,并按照审批权限及时进行报批、备案。
3.各单位核查过程中要密切关注舆情,做好正面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对有关突发、紧急事件应立即报告。
4.各单位核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核查报告(核查没有发现相关情况的,也应形成“零”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10月10日17:00前报送人事处劳资科(校务楼431室)。
5.核查工作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广大教职工如发现单位或个人存在“吃空饷”问题,或者自查自纠不彻底、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等情况,可及时向监察处、人事处提供线索或反映情况。
举报电话:85310302 85310358
电子邮箱:jiwsh@snnu.edu.cn;laozike@snnu.edu.cn
人事处 监察处
2017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