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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细则
根据学校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办法(暂行)》,并结合我院实际,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培养优秀研究人才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的对象为品学兼优、综合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硕士生申请时间为应届毕业学年,博士生为入学后第三学年或第四学年(每位博士生只能申请一次)。
2、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前,按硕士身份参评;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后,按博士身份参评。硕士阶段和博士阶段均可申请参评一次。参评时的科研成果按所在学习阶段确定,且不得累加。
二、名额分配
1、单位分配名额(指学校按学生比例分配给我院的名额)原则上按历史和经济、管理两大类的学生比例重新分配,历史类包括中国史(历史地理)和科学技术史专业,经济、管理类包括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农业经济管理和金融学专业。
2、学校平衡指标由研究院综合考虑不同学科的申请人条件向院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做出最终决定。
3、根据研究生院公布的2016-2017学年奖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我院有硕士国家奖学金名额3+1个,博士国家奖学金名额1+1个。
三、申请条件和评选原则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综合素质高。
2.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无违反学术规范的记录。
3.学习努力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各科必修课成绩合格,外语水平高;学业成绩优异。
4、符合上述三条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考虑评选:
(1)研究生学习阶段,勤勉努力,勇于创新,科研成果突出,得到评审委员会较高的学术评价;
(2)研究生学习阶段,有过留学经历或作为正式代表受邀参加过国际学术会议,或者获得国外奖学金;
(3)研究生学习阶段,在市级以上学科竞赛、竞技比赛,以及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并为学校和社会争得崇高荣誉;
(4)研究生学习阶段,获得校级以上优秀学生标兵、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5、有以下情况者不能申请:
(1)研究生在学期间受到过各类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任何学术不端行为者;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全日制在职研究生;
(4)凡未按时注册,或发现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在一学年内达2次(包括2次)以上,或一、二年级研究生请假累计超过两周,三年级研究生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均取消当年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6、所有参评材料均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评选周期内取得的,上一评选周期内的成果不能计入下一评选周期;
(2)研究成果必须是以“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必须为提交成果的第一完成人。若申请人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3)参评成果应是已经出版或公开发表的,非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可以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学术评议,作为申请人学术水平评价的参考。
7、符合国家奖学金评选条件的优秀研究生若因名额限制无法获得国家奖学金,经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商议评定后,可根据情况调整参评其他校级奖学金。
四、评审程序和日程安排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具体程序和日程安排如下:
1、根据学校研究生院相关工作安排,在2016年11月4日之前通过研究院主页通知、研究院公告、研究生班长通知三种形式向全院研究生通报学校研究生院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动员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积极申请。
2、拟申请参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在2016年11月10日前由本人填写并向院办公室提交《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需获得导师同意推荐。逾期没有提交完整申请表和全部相关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3、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评定奖学金时须有3名学生代表(2名硕士,1名博士)列席参加。学生代表由应届毕业学年学生班委会在本届学生中推荐,硕士生代表历史地理专业和经济学专业各1名,博士生代表历史地理专业和经济学专业共同推荐,拟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不能担任学生代表。
4、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选。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历史和经济两类分配的名额,根据申请材料讨论协商排出先后次序,确定奖学金人选;如不能协商,则由全体委员投票评选,按得票多少排出先后次序,确定奖学金人选。学校平衡指标亦照此程序进行。
5、评选结果出来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采用网上公示与张榜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内容包括我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评选细则、奖学金人选的个人信息、科研和获奖情况等。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师生,可在公示阶段及时向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6、公示无异议后,研究院办公室将评选结果上报至研究生院。
本细则解释权归西北研究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有。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2016年10月28日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