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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园丁奖助学金”评选细则
根据《陕西师范大学“园丁奖助学金”评定办法》和研究生院的相关通知,并结合我院实际,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培养优秀研究人才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评奖范围和名额
1、评奖范围
在校全日制非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硕博连读研究生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前,按硕士身份参评;在取得博士生学籍后,按博士身份参评。
2、名额
根据研究生院的分配名额,我院有博士园丁一等奖学金名额1个,博士园丁二等奖助学金名额2个;硕士园丁一等奖助学金名额3个(2014、2015、2016级各1个),硕士园丁二等奖助学金名额11个(2014、2015级各4个,2016级3个)
二、评奖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综合素质高。
2、学风端正,学术品德良好,无违反学术规范的记录。
3、学习努力刻苦,善于钻研,勇于创新;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学位课程成绩总平均在75分以上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0分。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5、研一学生奖助学金等级根据研究生的不同类别分别按照入学总成绩(一志愿考生)或复试成绩(调剂考生)排序确定;研二学生奖助学金等级根据研究生的科研成果、课程成绩和平时表现成绩排序确定;研三学生奖助学金等级根据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和平时表现成绩确定。
6、研究生学习阶段,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建议优先考虑评选:
(1)在本学科高水平学术期刊上发表具有创新性、高层次的学术研究论文,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出版学术专著等;
(2)在学科竞赛、竞技比赛以及专业相关大赛中取得优异成绩,获得社会广泛认可,并为学校争得荣誉;
(3)获得省级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标兵、优秀研究生干部、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先进个人,或其它省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7、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评:
(1)研究生在学期间受到过各类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研究生在学期间发生学术不端行为者;
(3)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全日制在职研究生;
(4)凡未按时注册,或发现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离校在一学年内达2次(包括2次)以上,或一、二年级研究生请假累计超过两周,三年级研究生请假累计超过两个月,均取消当年各类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8、所有参评材料均应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是评选周期内取得的,上一评选周期内的成果不能计入下一评选周期;
(2)研究成果必须是以“陕西师范大学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作为第一署名单位,申请人必须为提交成果的第一完成人。若申请人为第二作者,第一作者应为其导师;
(3)参评成果应是已经出版或公开发表的,非正式出版或发表的成果可以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学术评议,作为申请人学术水平评价的参考。
三、评选程序
1、根据学校研究生院相关工作安排,在2016年11月4日之前通过研究院主页通知、研究院公告、研究生班长通知三种形式向全院研究生通报学校研究生院下达给我院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动员符合申请条件的研究生积极申请。
2、拟申请参加研究生园丁奖助学金评选的研究生,应在2016年11月10日前由本人填写并向院办公室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并需获得导师同意推荐。逾期没有提交完整申请表和全部相关材料者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3、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在评定奖学金时须有3名学生代表(2名硕士,1名博士)参加。学生代表由应届毕业学年学生班委会在本届学生中推荐,硕士生代表历史地理专业和经济学专业各1名,博士生代表历史地理专业和经济学专业共同推荐,拟申请奖学金的学生不能担任学生代表。
4、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选。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按照历史和经济两类分配的名额,根据申请材料讨论协商排出先后次序,确定奖学金人选;如不能协商,则由全体委员投票评选,按得票多少排出先后次序,确定奖学金人选。学校平衡指标亦照此程序进行。
5、评选结果出来后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采用网上公示与张榜公示相结合的方式。公示内容包括我院园丁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名单、评选细则、奖学金人选的个人信息、科研和获奖情况等。对研究生园丁奖助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师生,可在公示阶段及时向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出申诉。
6、公示无异议后,研究院办公室将评选结果上报至研究生院。
本细则解释权归西北研究院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所有。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北历史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院
2016年10月28日
通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