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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横向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的管理,提高其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和交叉学科的综合优势,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积极争取和承担横向项目,促进应用性成果产出,推动我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和《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6〕132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横向项目是指非财政常规拨款资助的哲学社会科学类合作科研项目,即项目承担主体与政府、各类企事业单位等签订的合作研究项目,境外(含港澳台)基金和非基金类资助的合作研究项目,国内民间学术团体或个人资助的研究项目等。
第三条  横向项目的管理坚持以教师为本、遵循规律、科学管理、学风端正、公平高效和合作共赢的原则,以产出精品、服务社会、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为目标,通过产学研相结合的方式,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服务社会发展。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项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经费来源的合法性、研究过程的合规性、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研究成果的真实性等承担法律责任,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检查。项目负责人在横向项目合同签署和研究过程中应自觉维护学校权益。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所属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所),机关各部、处及直(附)属单位是横向项目的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应加强横向项目预算审核,规范财务支出,履行审批监督职责,强化资金使用效率,拓展信息渠道,为横向项目研究工作的开展提供各项保障措施。
第六条  社会科学处负责制定横向项目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负责横向项目合同的审核、经费预算和调剂的审核、经费外拨的审核;负责横向项目的认定和统计、成果的验收和宣传工作;负责横向项目绩效考核与结余经费的统筹;负责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负责配合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处负责按照财务制度规范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协助指导横向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监督、指导横向项目负责人遵照财经法规,依据项目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任务书)合理合法使用科研经费;审查项目决算,协助项目负责人结题审计,同时配合科研管理部门做好绩效考核。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其他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对横向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审计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
监察处负责横向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合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档案馆负责横向项目相关文本资料的归档和存储工作,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七条  横向项目合同包括协议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的体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按照委托方正规程序填报获批的申请书、投标书;委托方出具的正式文本委托函等。
第八条  横向项目合同要明确双方权责,且包括项目名称、协议双方、具体研究内容、知识产权归属、合同经费数额及拨付方式、签署时间和有效期、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合同内容涉密的,项目负责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并在提交审核同时提出保密要求(范围、期限、密级等)。
第九条  横向项目合同需经基层科研管理单位和社会科学处审查,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将合同正本1份交社会科学处,进行合同认定登记和存档。
第十条  横向项目吸收第三方参与,须签订正式合同。
第十一条  学校,学院、研究院(中心、所)等和个人同委托方签订的横向项目合同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经协议双方签订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需终止或变更合同内容,须经协议双方达成共识,签订书面协议,报社会科学处备案。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委托方要求和研究实际需要,科学合规编制预算,合理确定开支范围和比例。
第十四条  横向项目经费入账时,学校按《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收取管理费。不超过总经费的30%可作为项目组的绩效奖励,绩效奖励分为立项绩效奖和完成绩效奖,最高均不超过总经费的15%。
第十五条  横向项目的经费开支和结余经费管理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6〕132号)和《陕西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横向项目经费外拨,按照《陕西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陕师校发〔2016〕132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题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按期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并提交结题成果
第十八条  横向项目完成验收后,须办理结题手续,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结题证明材料,如委托方出具的结题证明、个人结题说明等。
第十九条  横向项目负责人应将结题成果报社会科学处归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6年12月27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会科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