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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的通知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已经于2014年11月24日校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陕西师范大学

                           2014年12月3日

 

 

 


 

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陕西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陕人发[2008]24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开展博士后工作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创新型优秀人才,促进学校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科学研究工作。

第三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简称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立,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在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博士后工作实行学校、学院(包括学校二级科研单位,下同)、流动站三级管理体制。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工作,研究并决定博士后管理中重大问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站申请和评估,制定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协调校内相关部门工作。校博管会由相关校领导和人事处、研究生院、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211工程与学科建设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流动站设站学院等相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校长任主任。

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简称校博管办),与人事处博士后管理科合署办公,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成立以学院主要负责人或知名专家为组长(站长)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同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系人,具体承担本流动站博士后人员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站建立以知名专家为组长、相关学科专家为成员(5-7人)的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及博士后人员的各类考核评估工作。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流动站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也可依托项目招收博士后人员。

第八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负责对博士后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合作指导和督促。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流动站及其相关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的在岗博士生导师,一般应有省部级以上在研课题,经费充足。

(二)招收博士后时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2年。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类型

(一)师资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师资需求计划,比照选拔教学科研人员的标准和程序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二)学科博士后:指各学院因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需要而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包含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

(三)项目博士后:指各学院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由学院或项目组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四)企业博士后:指为承担和完成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研究课题,由我校流动站与建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

第十条  博士后人员的申请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40岁以下;

(二)符合各流动站对博士后人员招聘岗位的要求。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具体学术水平要求,由各流动站根据学科特点自行制订,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十一条  除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特殊情况外,获得我校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我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跨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也要严格控制。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流动站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按照“宁缺毋滥,择优招收”的原则,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提出明确接收意见后报校博管办审批,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校博管办上报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省博管办)核准后,发布录取通知。

第十三条  招收计划的确定

(一)每年三月份学校根据各流动站上报计划情况及学校实际确定各流动站当年招收计划。

(二)各流动站应优先招收人事关系能够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要求人事关系未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控制在当年博士后人员招收计划的40%以内。

第十四条  学校鼓励各流动站招收留学博士、外籍博士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留学回国博士待遇与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学科博士后人员相同,外籍博士后待遇参照学校师资博士后待遇标准核定。

第十五条 学校鼓励承担有重大科研项目的博士生导师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其招收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项目组承担。

第十六条  学校鼓励各流动站招收企业博士后。企业博士后不占流动站招收计划名额,其研究费用及生活费用由企业承担,招收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下发的《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办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考核

第十七条  已被批准进站的博士后人员在收到录取通知后,应在15天以内来校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校进站者,学校有权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不含企业博士后)须全职在站工作,其日常管理一般纳入流动站依托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与流动站依托学院不一致的,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合作导师所在学院以及流动站同意、校博管办审批,可以纳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的教职工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要与流动站、学校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其研究成果归属按国家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一署名单位须是陕西师范大学(工作协议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三个月内,流动站须组织开题报告会并报校博管办备案。合作导师或课题组要根据科学研究需要,认真审定博士后选题,定期指导和督促博士后人员完成各阶段的科研工作。博士后人员要定期向合作导师汇报科研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满一年后,校博管办将会同流动站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等级与工资及第二年博士后津贴挂钩。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合作导师和学院同意并报学校博管办批准备案后,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校博管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工作时间为两年。如确因课题需要申请延期者,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前两个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合作导师同意并报所在流动站批准后,交校博管办审批,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学校不再增加经费,不发放工资、博士后津贴和福利待遇等,所需经费由博士后本人或合作导师解决。

博士后人员如提前完成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流动站和校博管办批准,可提前出站。提前出站申请应在一个月前提出,申请提前期限不超过三个月。其在站期间的工资、博士后津贴、科研经费、住房等待遇自出站之日停止。

第二十四条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正常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但对于个别创造性地进行研究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且中期考核优秀者,经原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委托评审函件,可在出站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一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加强博士后人员日常管理,组织博士后人员参加单位的各类集体活动和学术交流活动,并要求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至少作一次学术报告。

第二十六条 学院、流动站及合作导师要为博士后人员创造良好的科研工作条件,营造宽松和谐的学术环境,培育其自主创新精神。博士后人员要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自觉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若发生有违职业道德行为,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校博士后联谊会是博士后人员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其负责人由博士后人员选举产生。博士后联谊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预算,应报校博管办批准。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科研基金申请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给在站博士后人员提供博士后日常经费,并给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提供博士后科研启动费(均不含进入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合作研究的本校教职工)。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生活费用和日常公用经费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于国家拨款和学校筹资;博士后科研启动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展开科研工作的专项经费,由学校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博士后日常经费按人均3万元标准核拨,统一使用;博士后科研启动费的标准为:理工科类3万元/人,人文社科类2万元/人。具体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是用于博士后工作日常管理的专项经费。根据国人部发[2006]149号文件规定,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的3%可以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由校博管办统筹使用。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均须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和陕西省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学校各单位及合作导师要积极组织、支持和鼓励博士后人员以陕西师范大学为依托单位申报各类国家和省部级科研基金项目。

博士后人员所获基金及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为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属短期流动的教工,不列入学校正式编制,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与津贴

(一)师资博士后待遇标准按《陕西师范大学师资博士后实施办法(试行)》(陕师校发[2013]67号)执行。

(二)学科博士后中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由学校比照相应在职教职工标准确定工资,并发放博士后津贴,津贴标准按讲师二级岗位津贴标准确定,分十个月发放。

人事关系不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其工资福利费等由原单位发放,学校只发放博士后津贴,标准为3万元/年,分十个月发放。

(三)项目博士后由招收学院或合作导师参照学校其他类型博士后人员标准自筹经费发放。

(四)企业博士后相关待遇由企业发放。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工作为主,若因工作需要承担教学任务,应享受与所在学院其他教学科研人员相应的标准待遇。

第三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不负责安排博士后人员配偶工作。对于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学校发给其配偶500元/月的生活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每年发放一次,费用从博士后日常经费中支付。

第三十五条  对于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其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学享受与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工子女同样政策。若博士后人员超过规定的出站期限而未出站,其子女不再享受我校教职工子女的相关政策。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为人事关系转入的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住房标准根据学校房源情况确定,入住时收取相应的租金。其电视网络费、水电费、天然气费、暖气费等收费标准与学校教职工相同,由本人支付。博士后人员出站时,必须交还学校为其提供的住房,并保证有关设施、设备的完好;如有损坏,须照价赔偿。

若因学校房源紧张,无法分配住房,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比照新进教职工标准提供租房补贴,发放时间不超过24个月。

人事关系未转入的博士后人员住房由博士后本人自行解决。

第三十七条  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在医疗和住房公积金方面享受与我校其他在职教职工同样的待遇。人事关系未转入我校的博士后人员医疗和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出站后选留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其在站期间的成果(第一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津贴奖励,进校后一次性发放。

出站后未选留为我校教学科研人员的,在站期间所产生的超过工作协议规定的成果(第一作者,陕西师范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可享受与校内在职教职工相同的科研业绩津贴奖励,出站时一次性发放。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满,应提前一个月向流动站提出书面出站申请,并提交博士后研究工作报告、科研成果、工作总结等材料。所在流动站组织进行出站考核,考核合格者经校博管办审查并报省博管办批准后可以出站。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工作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十一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人员,颁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的;

(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超过学校批准延长期限仍未通过出站考核的;

(7)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和学校对合格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和人事关系等退回原工作单位或移送地方人才交流中心,并退赔相关待遇和经费,退赔标准由学校根据其在站工作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决定,退赔经费转入学校博士后日常经费中。

第八章  评估和表彰

第四十三条 学院、流动站须参加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的博士后工作评估活动,评估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四十四条  为加强和规范流动站的日常管理,学校将定期开展对各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校内检查评估。检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学院对博士后工作的支持力度、流动站建设、政策制度落实、博士后招收质量、博士后工作业绩以及日常管理、信息档案资料管理等方面。

第四十五条 为表彰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博士后人员和在博士后人才培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流动站和工作人员,学校将定期开展优秀博士后人员、先进流动站、先进博士后管理工作者评选表彰活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招收外籍博士后须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外事政策,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助办理有关涉外事宜。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经2014年11月24日校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陕师校发[20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