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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师范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校教师队伍,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陕西师范大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是人类文明的传承者。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教师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原则在教师职业上的具体体现。明确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完善职业道德考核评估体系,是引导教师做到“四个相统一”,造就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的关键之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学科研人员和在校内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访问学者、兼职教授,其他教职工参照执行。

第二章 师德规范

第四条 爱国守法

坚定政治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坚持教育者先受教育,努力成为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

第五条 崇教敬业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己任,做“四有”好老师。传承和弘扬“西部红烛精神”,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

第六条 教书育人

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做好学生的“四个引路人”。执着于教书育人,有热爱教育的定力、淡泊名利的坚守,守好政治、法律、道德三条底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严谨治学

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严谨治学,潜心问道。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营造追求真理、崇尚创新,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

第八条 为人师表

坚持言行雅正,注重言行风范,加强人格修养,维护教师形象,珍惜学校声誉。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坚守廉洁自律,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

第九条 服务社会

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十条 学校的师德考核评估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全校的师德考核评估工作,研究解决师德建设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决策。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师德考核、评估、奖惩的组织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

第十一条 各学院(教学中心)、研究院(中心、所)成立相应师德建设工作小组,在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组织安排本单位师德考核评估的各项事宜。工作小组由各单位院长(主任)和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系(教研室)主任、部门工会主席、办公室主任、二级党委秘书(党总支秘书)和单位学术分委员会负责人组成。

系(教研室)的师德评估工作由系(教研室)所属党支部负责,按照各单位工作小组的安排和要求开展工作。成员由党支部书记、系(教研室)负责人和党支部委员组成。

第四章 考核评估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等次

师德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突出表现和先进事迹,受到同行赞誉和学生称赞,单位综合评估在85分及以上者为优秀。单位师德考核评估为优秀的人员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应考核对象的15%以内。

(二)较好地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单位综合评估在6084分者为合格。

(三)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行为,在同行和学生中影响差,单位综合评估在59分及以下者为不合格。凡有违反《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者,实行“一票否决”,考核评估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考核评估方式

(一)教师自评、学生测评、系(教研室)评估、单位综合评估相结合。

(二)单位综合评估与学校审核相结合。

(三)教师年度考核评估与岗位聘期考核相结合。

(四)量化测评与定性评估相结合。

第十四条 考核评估程序

(一)教师自评。教师对当年度个人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估,填写专用测评表(见附表1),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至系(教研室)负责人。自评结果为优秀者,应同时提交先进事迹材料。

(二)学生测评。各单位组织当年度教师授课班级的学生或任辅导员班级的学生,对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测评,填写专用测评表。参加测评的班级不少于当年教师所授课班级的三分之一,参加测评的学生人数不少于确定范围的三分之二。测评结果由参加测评班级的班长负责在规定时间内统一提交至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

(三)系(教研室)评估。系(教研室)所属党支部对当年度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进行评估,填写专用测评表,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单位师德建设工作小组。评估结果为优秀或不合格的,应同时提交事迹材料或说明材料。

(四)单位综合评估。各单位参考教师自评、学生测评、系(教研室)评估的结果,对教师当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况做出评估,填写专用测评表。在此基础上,按规定比例进行打分,其中教师自评占10%,系(教研室)评估占30%、学生测评占30%,单位评估占30%(当年未承担教学或辅导员任务的分值比例按照教师自评占10%,系(教研室)评估占45%,单位评估占45%执行),并确定评估等次,将评估结果在单位主页公示三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复议后认定。各单位将最终评估结果汇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凡评估为优秀或不合格的,应同时报送由各单位院长(主任)和二级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事迹材料或说明材料。

(五)学校审核。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将单位评估结果梳理后提请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核确定。审核结果由各单位存入教师个人师德评估档案。评估为优秀和不合格的,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师德考核评估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评估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进行,备案考核结果供年度综合考核或聘期考核使用。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确定考核不合格者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

第十七条 师德考核为优秀者,学校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师德考核为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扣发当年岗位津贴的30%,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根据情况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同时,师德考核结果应作为聘期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处理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经2019122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陕西师范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考核评估暂行办法》(陕师党发〔200120号)即行废止。